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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和《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团风城区商品住宅购买者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12月1日起,签订商品住宅买卖合同的业主,其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数额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造价的5%。 根据团风城区建筑工程造价综合评定测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交存标准为: 混合结构预制楼板住宅 30元/㎡; 混合结构现浇楼板住宅36元/㎡; 无电梯钢混住宅 42元/㎡; 有电梯14层以下(含14层)钢混结构住宅48元/㎡; 有电梯15层以上(含15层)钢混结构住宅56元/㎡。 二、2008年12月1日前签订住宅买卖合同的业主,其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仍按原标准(即购房款的2%比例)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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